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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合晚報【王聖藜/台北報導】

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前檢察總長黃世銘被控洩密等案上午宣判,黃一審被判處一年二月徒刑,二審刑度加重,被判刑一年三月,得易科罰金,全案並告定讞。

合議庭依三個通訊保障暨監察法公務員洩密罪對黃論罪,主文指出,黃應合併執行一年三月有期徒刑,如易科罰金,以1000元折算一日,換言之,如果他聲請易科罰金,要繳45萬5000元,台北地檢署年後執行。

黃世銘洩密案始於他領導的特偵組因監聽「正己專案」違法掛線調查立委柯建銘、立法院長王金平關說案,柯被監聽,控告黃違反通保法洩密罪。

黃與柯上午未出庭聆判,柯的律師曾勁元認為判決過輕,表示將提非常上訴;黃歷次審理均強調無罪,至中午截稿前,未能聯繫到黃世銘取得說法。

黃世銘一審的三罪分別判刑五月、五月及六月,二審加重刑期的關鍵,在於他向馬總統專案報告時的犯行認定,一、二審不同。

一審認定,黃2013年8月31日及9月1日,兩度向馬總統報告,為刑法上接續犯,論處一罪;合議庭撤銷改判指出,黃第一次報告時,馬要求黃翌日補充資料說明,黃即指示前特偵組組長楊榮宗製作新的資料再次陳報,洩密內容增加,因此,刑度從五月變為六月。

黃第二個洩密行為,是同年9月4日再向江宜樺專案報告,交付王、柯通聯紀錄與監聽譯文等,最後一個洩密行為則是9月6日特偵組召開記者會揭露秘密。

台灣高院行政庭長周盈文說,黃洩露的機密除通聯、監聽譯文外,另有前高院法官陳榮和的90萬元財產來源不明貪污案、柯建銘關說假釋案,以及證人偽證案,本案屬二審確定案件,檢、辯均不得上訴。

判決理由指出,關說案承辦檢察官楊榮宗、鄭深元並無向馬總統報告之意,黃一人主觀決定,急於聯絡馬總統、江宜樺,指示召開記者會,亦無優於無罪推定、公平審判的公共利益維護必要性或合法權益之保護必要性之情形,竟假借職務權力洩密,損害檢察官秘行效益、檢察官司法獨立性以及柯建銘的隱私。

判決說,黃世銘破壞司法威信,行為可訾,但考量於偵查中偶然發現司法關說事件,為捍衛司法獨立不容許擁有政治資源的立法委員進行關說影響,疏未注意程序規定,冒以主觀信念衝動為本案犯行,立意良善,非惡性重大,因此依法量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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